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在珠海工作、创业的下列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一)自由职业者;
(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
第三条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和提取等业务。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停缴和续缴住房公积金,并向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约定缴款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应由自愿缴存者本人申请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停缴或续缴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停缴(续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含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两部分都由个人缴存。
第六条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以下)等业务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比例调整、个人汇缴、个人信息变更及异地转入等业务,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的,需办理账户合并手续,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需符合珠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持相关资料向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并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
第十一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每月划扣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对冲当期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账户扣划。若因余额不足导致还款逾期的,还款逾期信息将被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连续3期(含3期)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逾期借款人,将被纳入我中心借款人黑名单,取消其5年内贷款资格。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借款发放后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我中心将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公积金借款本息,或按照组合贷款中个人商业性贷款的利息计收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的利息。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涉及相关税收的,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按照本市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